全国有13省市出台禁野令!北京版禁野令,随意放生也要处罚!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禁野”决定的出台,各地立法“禁野”的进程不断加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广东、深圳、珠海、天津、福建、湖北、青海、甘肃、重庆、江西、湖南、山西等13个省市出台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广西正就修法征求意见。
各地均明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现在,各地均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在内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全面禁食,部分地区也将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针对非法食用等行为,不同地区按动物价值倍数和罚款金额两种方式论罚,部分地区增加信用惩戒措施。
而大多数地方法规也与全国人大决定规定的禁食范围一致,湖北、青海直接规定全面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山西列举了纳入禁食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品类,包括黑鹳、大天鹅、猕猴等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草兔、原鸽等三有野生动物,以及蝙蝠、田鼠、蝉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此外,湖北、江西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则进一步将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也纳入禁食范围。北京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也禁止食用列入相关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个别地区出台可食“白名单”
与禁食范围相对应,深圳、珠海还明确了哪些动物可以食用。两地规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都可以食用。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可食动物白名单不失为一种实用的做法。
他解释说,野生动物种类太多,要清楚明白地告诉大家哪些动物不能吃有一定难度,也会给普通公众造成困扰。
另外,有些动物的食用风险存在不确定性,有待更多研究,目前仍无法判定是否可食,“从最大程度保证公共卫生安全角度出发,制定目前成熟的可食用动物名单,是一个比较好的操作方式。”
处罚力度
据了解,在各地禁野令法规中,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非法食用以及非法生产、经营、交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方面,主要分为“按动物价值倍数论罚”和“直接规定具体罚款金额”两种方式。
其中,广东、深圳、珠海的处罚最为严厉,针对“食野味”者,最高处动物货值30倍罚款,对组织者要求从重处罚,也因此被称为“最严禁野令”。
而广东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深圳和珠海规定,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山西、青海、江西等地则直接规定了罚款金额。例如,山西规定,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青海针对非法食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江西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省份允许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
全面“禁野”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备受关注。广东、山西等省份将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管理写入法规。这也意味着,这些省份不会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部分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将可以用于科研、药用等。
广东提出,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须具备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人员,并符合防疫要求。而广西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也提出了类似规定。
山西还明确,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须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广西拟规定,人工繁育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分级许可制度,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首次提出“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后可纳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广西也拟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纳入当地制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北京版禁野令
私自放生将面临罚款
4月24日下午,《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此外,考虑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环节,需要有效进行监管。条例特别提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除了在饭馆不能买卖,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被明令禁止。
条例还指出,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要加重处罚。
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此外,飞脚踹向鸟儿栖息的大树,用扔石子、打弹弓的方式惊扰鸟类,或是搭起“戏台”拴上诱饵,引诱猛禽飞下来捕食和追逐、随意投食、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而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可能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为此,条例指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但是,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京报、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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